江苏欧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03民催63号
申请人江苏**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侨华苑2幢-002。
法定代表人:袁烽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依法于2018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2月3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江苏**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上海颢桢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锐汇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7月19日,到期日2019年1月19日,付款银行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号3230005120067224,面额人民币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江苏**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玲
审判员 卞大庆
审判员 唐 卫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