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20352号
原告:广东朗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21号大院自编3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黄秋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毅,系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侨光苑2幢-002。
法定代表人:袁烽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科,系该司职员。
原告广东朗固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朗固公司)诉被告江苏**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毅,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编号为LGCG-20171113-003号《全方位移动照明灯塔采购合同》;2、责令**公司返还货款218500元;3、责令**公司支付违约金69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3日,朗固公司、**公司双方签订《全方位移动照明灯塔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应在2017年12月24日交付5台型号为**Z-SFW6130的全方位移动灯塔(具体参数见附件)。朗固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共向**公司支付货款218500元,但**公司至今未交付给朗固公司5台符合合同约定参数的标的物,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114条和15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货款218500元,并向朗固公司支付69000元违约金。补充一点:如果**公司可以在一个月按照合同的标准整改好设备,朗固公司不要求撤销合同。
被告**公司辩称:一、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于2017年11月13日**公司与朗固公司所签的《全方位移动照明灯塔采购合同》,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其次,本案中所涉照明灯塔并无严重质量问题。**公司是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非标要求来制造相应的照明灯塔,朗固公司之前也去过**公司的工厂,**公司工厂也有类似参数的产品样机,**公司交付的照明灯塔也是与朗固公司之前到**公司考察看到的样机一致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朗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虽然**公司由于生产原因导致无法在采购合同约定期间内交付约定的照明灯塔,但朗固公司对于**公司逾期交付照明灯塔是完全认可并同意的。**公司也是经朗固公司对照明灯塔验收合格之后,**公司才告知朗固公司发货的。恰恰在**公司提出发货前,朗固公司提供了5个指定发货地址,但**公司本着友好的态度,还是按朗固公司要求向5个指定发货地址运送相应的照明灯塔,不过由于朗固公司客户的不配合导致其中照明灯塔中的刹车灯损坏及左轮胎外臂损坏,其余四台照明灯塔并无损坏,朗固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这一系列的采购合同履行进度亦说明**公司向朗固公司提供的照明灯塔并无严重质量问题。三、**公司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友好的态度,对其中一台不是**公司原因所导致损坏的照明灯塔进行了免费修复。之后朗固公司的客户提出了诸多不合理的要求,主要问题争议点是围绕防水,**公司的产品需配合防水布使用能够实现防水功能,朗固公司的客户是觉得防水布不美观,需要从钣金结构上实现防水,**公司当时秉承后续开发客户能够长久合作,站在为了维护客户的立场,同意了朗固公司客户的要求,评估通过小改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改动。但是由于在改动的过程中,由于受朗固公司客户的很多约束条件如:l.不允许在厂内作业,不允许电焊,厂内电不能借用(故原本设计的,一些改动方案不能顺利进行,而且每天只能把产品拖至工厂外马路边修改,设备工具场地的限制导致一些本来设计的方案只能推翻,只能使用一些较为落后的手工方式来制作,**公司的服务人员对此包括客户的态度也有一定的情绪,在**公司的安抚下继续为朗固公司服务。2.朗固公司客户要求非工作时间设备必须拉回至其仓库入库,不允许再进行作业(客户为国营单位,工作时间较短,另中途遇到长假,**公司都不能进行作业,只能等待)。3.在一些细节上需要与朗固公司和朗固公司客户确定上也不顺畅,因朗固公司是在外地,朗固公司的客户也忙,且态度不友好,很多事项不好沟通。约时间总是各种原因需要**公司人员等待大量的时间并且做大量的无用功,所以也导致**公司的服务人员在朗固公司呆了足足接近2个月的时间。4.改动的过程中朗固公司的客户要求**公司参照其他公司价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一台照明灯塔的要求工艺进行整改。试想本案中采购合同所约定价值人民币46000元一台的照朗灯塔,怎么能改成那么高价值的照明灯塔?所以综上所述因素,针对朗固公司客户一次又一次无理的要求和条件的受限,导致事情的结果不理想,双方不愉快,甚至造成**公司的服务人员也无法忍受而离职,**公司完全己按照采购合同履行了义务,并提供了合同约定以外的无偿的服务。四、另**公司一直质疑为什么朗固公司来考察过样机,产品朗固公司认可,并无提出过细节上的问题,而朗固公司的客户却对产品参数之外的细节要求非常高。在近期**公司查过朗固公司当时的投标项目,虽无法核实朗固公司的销售价,但是可以从查出的项目信息可以看到,朗固公司的用户的产品预算价格是单价人民币25万元之内,由此可见朗固公司的客户的意向的产品是非常高端的。而且之前朗固公司也提起过让**公司去朗固公司客户现场参观其他公司产品,参观别司产品的细节(约定合同之外的),而朗固公司提起的该公司该类产品价位都是在20万以上(功能于**公司相差不大),所以**公司认为,朗固公司客户的心理期望值和满意值是高于**公司价格很多倍的产品。而朗固公司选用价值46000元一台的设备来和价值20万以上的产品做比较,所以**公司认为这样的对比实在非常不合理。
另,关于违约金,**公司不认同,交货时**公司一直和朗固公司沟通,也经过朗固公司的同意确定的交货时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3日,朗固公司、**公司签订《全方位移动照明灯塔采购合同》,约定由**公司向朗固公司提供灯塔5台,技术参数见附件,每台单价46000元合计23万元。合同签订日2日内朗固公司支付定金69000元,出货前8天通知朗固公司出货,收到通知后5日内朗固公司支付149500元,朗固公司于收货并验收合格后以实际收货数量付清余款。**公司于2017年12月24日前将符合约定的产品送达朗固公司指定地址。验收标准以朗固公司确定的产前样板作为验收标准。朗固公司应在签收货物后15日内完成验收。如产品出现问题的朗固公司需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产品质量或数量问题。**公司所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半,自朗固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公司负责三包并承担由此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公司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不合格率达5%的,且在朗固公司书面通知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的,朗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公司逾期交货,每逾一日须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如**公司迟延交货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朗固公司可对**公司已供产品按部分或全部进行退货处理,**公司退回相应货款并支付双倍定金,赔偿损失。如因**公司交货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合同解除的,**公司除全额退还已付资金外并向朗固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还应当承担赔偿朗固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朗固公司指定联系人古小姐,邮箱尾号gdlg,**公司指定联系人胡先生,邮箱尾号7473等条款,附件参数明确发动机(科勒),整机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防腐等级不低于WF2。
2017年11月16日,朗固公司转付款项69000元给**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再次转付149500元合计218500元。
照明灯具验收说明,明确3月9-13日间三方包括朗固公司、**公司、终端用户对灯具验收,发现如下问题:1.气动伸缩杆存在隐患,解决方案加保护链。2.两侧门顶未设置导水通道,解决方案使用塑料孔盖M8(安装的导水槽不合格,还会漏水,做工很粗糙)。3.控制箱没有防潮防水措施,解决方案为加防水条。4.设备顶部箱盖板未作密封措施,解决方案改为发电机水泵加水盖(已更换)。5.缺少设备外壳与地、伸缩支架与地的接点,解决方案铜鼻子接线端子60A8平方地线(布线安装接地线已经安装)。6.输出电源线等线杂乱,解决方案为加绝缘线(供应商未处理说没办法加)。7.发动机排气品设置不合理,解决方案为排气管防火烫带,卡箍固定(已加防烫套)。8.导线可能因工作温度升高烧坏,解决方案加绝缘套。9.发动机油箱固定螺栓安装不合格,解决方案重新配钻。10.挡泥板处变形开裂,解决方案焊接、打磨(已经更换)。11.钢丝轻微毛刺、断股,解决方案跟换钢丝绳(已备一条)安装聚氟已烯(已经安装)。12.蓄电池固定螺栓生锈,正负极无保护。解决方案安装绝缘保护(供应商未处理称没办法加)。13.照明灯具的输出入,接地导线未配置,解决方案按合同要求是接市电,未要求汽油机供电给设备,故未配置输出线,但有预留接口。14.伸缩杆局部变形(已修复)。
另**公司提供邮件,其中:1.2018年3月12日朗固公司发送称经客户反馈有2台客户验收有质量问题,请于3月12日提出解决方案,3月16日解决实际问题。有尾声损坏,气杆变形且磨损、配件数量缺少。2.3月16日朗固公司称客户投诉,必须于3月22日将有质量问题解决好,否则3月23日将灯塔直接退回原厂,再提供合格产品给客户。3.3月19日朗固公司称变电一所灯塔车验收发现产品存在多处有质量问题,请查收。4.3月20日朗固公司称灯塔车出现质量问题欠仍未解决,客户表明本周五仍未解决问题的将五台机器退回原厂维修并要求厂家给出具体维修时间。…由于厂家表示机器退回原厂维修费用成本高,不接受客户退回。我司要求在3月20日给予解决方案,若是仍未提出,则表明厂家接受客户处理机器的方案将机器退回原厂进行维修。
**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微信截图,称朗固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派出古小姐到厂验货。2.中山五台灯塔车售后微信截图,明确对于机器设备存在问题予以沟通。认为对于货物验收标准客户以20万元标准不当,本案设备仅3万多元价值。3.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日2017年2月23日),明确采购物资中有全方位移动照明灯塔单价每台25万元。4.出厂产品检验报告,明确设备检验合格,准予出厂。5.朗固五台灯塔车微信组聊天截图,明确2018年3月5日朗固公司询问五台车是否到中山,回复未到,要求发送送货单跟进。并由安广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五份送货单明确收取货物,其中一台车灯损坏等。3月9日各方协助卸货不能问题。
2018年4月3日朗固公司向**公司发送《售后催促通知函》,明确2018年3月9-14日收到上述合同货物,经验收发现均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已发邮件要求**公司在规定时间解决质量问题,但仍未解决。中山供电局已多次投诉,现贵司承诺2018年4月8日将4台气杆以快递方式运到中山并派员安装,若未能履约,则按合同条款执行,解除合同退货等。2018年5月30日,朗固公司再次发函,称交货时间延误75天。质量发现14个问题,因出现严重外观(设计)不合格,导致产品的技术参数暂未验收,贵公司派出一名技术人员整改,但经过长50天(三次)的整改仍未解决。在此期间我司强烈要求将照明灯塔返厂整改,贵司予以拒绝。在2018年5月25日我司与终端用户再次验收,仍然不合格,对此终端用户提出要求赔偿,要求贵司在2018年6月15日前不能完成,将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理。
本院认为:朗固公司、**公司签订《全方位移动照明灯塔采购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上述合同签订后,朗固公司分别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了款项218500元,包括定金款项69000元和二期货款149500元。**公司虽未依约在2017年12月24日前送交货物,但在2018年3月9-14日间送交货物时,朗固公司或其客户并未拒绝收取,在此时朗固公司并未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属于其对该合同解除权权利行使的放弃。朗固公司在接收相关货物后,再行使该合同解除权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而涉及到货物迟延交收的违约金,在合同虽已约定具体的计收标准为合同总额的每日1%,但朗固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实际损失的存在,且该标准约定过高,本院依法应予调整按已付款额的月利率2%计收为宜。
对于货物交收标准,合同已明确约定“以朗固公司确定的产前样板作为验收标准”,对此朗固公司应按该约定完成验收手续,但朗固公司却未以该标准予以验收,且在货物交付前,朗固公司派员前往**公司生产地址进行核查,确定**公司对涉案设备生产的样板,但未对相应样板予以固定,该责任归于朗固公司。按上述合同约定的设备每台造价为46000元,而朗固公司将上述设备交由与其定价超出多倍的客户予以验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交收标准,朗固公司以没有样板为由否认双方的验收标准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朗固公司客户在收取涉案设备时,已对部分设备进行验收,发现不当之处**公司也及时予以整改,但对于验收标准基于因不同的价格确定,形成不同的验收标准,该责任不可归于**公司,且合同也约定了所涉质量问题由**公司予以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该事实属于货物签收后的整改,**公司未履行整改义务的,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或承担责任,而不属于朗固公司可主张合同解除的条件。而涉及参数指标,包括防护等级和防腐等级的确定,在双方的信息往来中均未提出存在该质量问题或与样板不符,且双方邮件也明确是收货后的部分质量整改,包括返厂重修等,故朗固公司以上述理据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在设备返修、整改方面造成的损失,朗固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广东朗固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按本金218500元计,自2017年12月25日起计至2018年3月9日止,按月利率2%计);
二、驳回原告广东朗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原告广东朗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10元,被告江苏**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负担2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纯
人民陪审员 凌 川
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孙毓萍
书 记 员 庞慧明
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