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与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6959号之二
原告:江苏**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阳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70329342D。
法定代表人:袁烽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峰,江苏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
法定代表人:田强。
原告江苏**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3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43元,由原告江苏**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许娟
书 记 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