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727号
原告: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留仙三路2号鸿辉工业区1号厂房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宗,男,汉族,1992年1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李**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已先行立案受理原告李**宗与被告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2)新0103民初2811号,两案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向法院诉讼。
本院认为,两案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新0103民初281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