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广州国技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6民初28201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梁绘,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C栋孵化楼二层B、C,在深圳市宝安西乡铁岗水库路北鹭工业园厂房1层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组织机构代码573138904。
法定代表人张力。
被告广州国技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69号TCL文化产业园一期厂房106室,组织机构代码552395856。
法定代表人赵琨。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互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员工入职时间:2012年1月6日。
二、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原告与被告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7日;与被告广州国技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
三、员工的工作岗位:客户经理。
四、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
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5年10月28日。
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协商一致解除。
原告与广州国技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离职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或终止期间不存在任何劳资纠纷,所有的工资福利均结算完毕,原告离职后放弃对广州国技、接任者、附属机构、员工、主管及董事就索赔、债务、经济补偿、赔偿、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工资、奖金、福利和其他已知或未知的事件提起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行政举报。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周六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年终双薪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2013年11月份至2015年10月周六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33,103元;2、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提成奖金人民币240,813.22元;3、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62,959元;4、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2015年度年终双薪人民币8,333元;5、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八、仲裁结果:1、驳回原告向被告广州国技主张的仲裁请求;2、深圳国技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提成工资人民币240,813.22元;3、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2013年11月份至2015年10月周六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33,103元;2、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提成奖金人民币240,813.22元;3、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62,959元;4、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2015年度年终双薪人民币8,333元;5、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被告深圳国技的诉讼请求:裁决被告深圳国技不需要支付原告提成工资人民币240,813.22元。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1、关于诉讼主体问题。原告与被告深圳国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7日;与被告广州国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与广州国技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离职协议。因此,本院认为原告于2012年1月6日至2014年6月14日与深圳国技存在劳动关系,于2014年6月15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与广州国技存在劳动关系,工龄从2012年1月6日起连续计算。
2、关于原告向两被告主张的除提成以外的劳动报酬。原告与被告广州国技签订离职协议书,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或终止期间不存在任何劳资纠纷,所有的工资福利均结算完毕,原告离职后放弃对广州国技、接任者、附属机构、员工、主管及董事就索赔、债务、经济补偿、赔偿、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工资、奖金、福利和其他已知或未知的事件提起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行政举报。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真实有效,原告已承诺放弃对广州国技公司的接任者、附属机构等进行主张权利,因此,原告要求深圳国技与广州国技承担连带支付有关劳动报酬责任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提成奖金。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签订的离职协议书注明“提成除外”,原告主张提成,有事实依据,双方存在的争议是计算提成的标准问题。被告所列的提成表,原告对自产设备、代购设备、销售数量、单价、销售总额、成本价、税费均予以确认。双方对被告广州国技的销售管理规范予以确认,该管理规范3.6条对回款奖金进行了规定,3.6.3条规定公司自主产品回款奖金计算方式为合同金额减去市场税费后的3%;3.6.4条规定代购代销产品回款奖金的计算方式为合同金额减去市场费再减去采购价格再减去运费再减去差价税金后的6%;第3.6.9条销售人员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回款,超过一个月没有回款的,每延后一个月,扣除未回款款项奖金的10%,直至该部分回款奖扣完为止(如果款项确定无法收回,该业务员需承担坏账金额20%的损失)。被告提交的提成表所列的自产销售产品及代购销售产品所列数据的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销售总额、成本价、税费的所列数据,原告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深圳国技与案外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及设备采购补充协议,证明采购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3,199,000元中,被告深圳国技向案外人奋达科技支付了迟延交货及产品质量问题违约金人民币351,000元,被告深圳国技扣除了被告广州国技相关人工费用人民币554,670元。原告对该两项扣款作为市场费用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案外人奋达科技实际扣除被告深圳国技的人民币351,000元是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对自产设备的延迟交货部分的延迟货款,本院认为该责任不应当由原告承担,自产设备的交货是被告可以控制的,出现延迟交货导致的迟延收到货款的后果不在原告职责控制范围内,且是被告可控范围内,也就是说出现客户迟延支付货款是被告的管理问题造成的,不应当由原告来承担其不可防备的风险责任。经核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产设备销售提成奖金人民币36,028.63元[(120000+209600+519000+459000+546000-19528.21-34109.26-84459.49-74695.38-88853.33-351000)×3%];代购供销类产品的提成奖金经核算为人民币42,882.86元。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提成奖金人民币78,911.49元。
4、关于律师费。员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产生纠纷,员工聘请律师申请仲裁或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胜诉比例内承担员工的聘请律师费用,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717.1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国技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提成奖金人民币78,911.49元;
二、被告广州国技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与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17.10元;
三、被告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原告***提成工资人民币240,813.2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5元,被告承担人民币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定 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姚梦(兼)
书记员 王   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