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执84号
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
广东安评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安评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2017)惠仲案字第3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安评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01月14日主动向本案执行账户缴纳执行款24351.6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65.27后剩余24086.34元已于2020年01月16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国际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同意不再向被执行人广东安评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主张剩余的债务利息,并且申请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因此,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