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

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贵州聚信博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38904B,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8区留仙三路2号鸿辉工业区1号厂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寒冰,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610311794.
被执行人:贵州聚信博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GT2YP7B,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贵州陆航物流园(1#,2#,3#,10#物流仓库)第10#物流仓库5层2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4319号裁决,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聚信博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聚信博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一、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聚信博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50640.00元;二、被执行人贵州聚信博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5192.00元;本案仲裁费20584元,由被执行人贵州聚信博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已预交人民币20584元,被执行人贵州聚信博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技仪器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5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聚信博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292227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仲裁费、执行费等。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有临
审判员  蒲朝军
审判员  夏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