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执异178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美国圣奥尔顿国际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州洛杉矶郡帕莎迪娜市湖亥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建文。
委托代理人谭建伟,系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原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辽宁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克娇,系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辽宁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检验公司)与美国圣奥尔顿国际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尔顿公司)合资欠款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的[2001]大仲字第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圣奥尔顿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进出口检验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圣奥尔顿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圣奥尔顿公司称,请求不予执行大连仲裁委员会[2001]大仲字第36号裁决书。主要理由:1.[2001]大仲字第3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超出进出口检验公司的请求范围,程序违法。2.进出口检验公司至今未能履行向圣奥尔顿公司交付竣工验收手续,案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消防隐患,[2001]大仲字第36号裁决书径行裁决给付款项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经审查,圣奥尔顿公司与进出口检验公司于1998年4月4日签订《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凡因履行合同所发生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进出口检验公司依据《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圣奥尔顿公司偿还合资房款86200000元人民币;支付至2001年4月30日拖欠的利息17269725.14元人民币;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和委托律师的全部费用。2003年9月22日,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2001]大仲字第36号裁决书,内容为:圣奥尔顿公司偿还进出口检验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84200000元及利息等。
又查,进出口检验公司名称现变更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圣奥尔顿公司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裁决,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四、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执行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圣奥尔顿公司提出的第一项不予执行抗辩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圣奥尔顿公司提出的第二项不予执行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圣奥尔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且其主张的事实也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故对其该项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美国圣奥尔顿国际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国林
审 判 员 张 钱
代理审判员 王 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