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4551号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777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一期D8-20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意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