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1651号
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睿,该公司员工。
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孜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