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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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0841号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10-B。
法定代表人:于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一期D8-2083。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洞山中路北侧34号。
负责人:华新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