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20439号 原告: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园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3F-A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3491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一期D8-20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09283261。 负责人:**。 原告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