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414号
申请人:西安建筑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法定代表人: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法定代表人:卜。
西安建筑实业公司与陕西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建筑实业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开立的账户XXXXXXXXXX********内的存款300000元。2022年12月14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建筑实业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际港务区支行开立的账户XXXXXXXXXX********内的存款300000元。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