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23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卜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账户中的存款57776.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春 梅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阿斯哈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