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2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政,系***外甥。
再审申请人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种业)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终1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唐种业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民终1150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依法撤销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2民初2412号民事裁定书;3、请求贵院提审本案,支持再审申请人原一审的诉讼请求;4、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原一审时大唐种业提交的证据中包含***亲笔签名书写的种子收条和结算单。收条中明确了收到的种子数量,注有种款未付;结算单中明确了退货数量、实际销量、结算单价、欠款总额,均有***亲笔署名。种子收条和结算单系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重要构成要素,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知道法律后果,尽管双方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但存在事实上买卖合同关系。大唐种业作为出卖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种子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起诉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2、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不应依据《小麦收购协议》认定本案法律关系。《小麦收购协议》处分的是77户村民的权益,但协议实际是***签的名,武官村村委会加盖公章。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村民授权委托村委会签署该协议以及村民与***的委托代理关系,村委会和***无权代表村民签署协议处分村民自己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无权代理77户村民,因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3、一二审法院不应用无权代理的合同否定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一二审裁定认定村民是60270斤种子的实际收益人,事实认定错误。4、证人郑小军的证言可以佐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一审法院2019年12月19日庭审笔录中,***的证人郑小军当庭表示自己从申请人处购买种子的情况和***在申请人处购买种子的前期情况一样,区别在于后期郑小军从村民处收购的小麦经由申请人协助联系的面粉厂收购,而***始终没有与村民达成小麦收购意向,其因资金和场地等原因未能从村民处收购小麦,故也未实现预期的利润。当时郑小军从申请人处购买的种子数量为32520斤,欠付货款为7万余元,最终均已由郑小军支付给了申请人。郑小军与申请人之间的交易情况完全可以佐证***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5、一审法院关于***与村民之间的委托关系认定错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提交意见称,1、***自2014年开始为大唐种业育种,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17年大唐种业法定代表人卜建军找到***商议推广陕农33号优质麦种的销售与小麦回购事宜,并允诺待小麦回购后给予适当酬劳,***基于之前的合作信任接受了大唐种业的委托。2017年10月大唐种业推销员何消就相关事宜与***联系,再次承诺,若***协助大唐种业完成合同签订,***的报酬为小麦回购后的销售差价及国家补助款扣除麦种价款后的部分利润,并将盖有大唐种业公司公章的《小麦收购协议》交给***。***经多方努力后,促成了三原县西阳镇武官东村村委会、武官西村村委会、马张村村委会271户村民与大唐种业签订了《小麦收购协议》,约定由大唐种业为村民提供陕农33号优质麦种以及小麦整套栽培和管理技术方案,并在小麦收获时以当地当市场价上浮0.1-0.2元/公斤的价格回购。***领取麦种后,遂逐一发给各村村民,并签收结算清单等。小麦成熟后***多次催告大唐种业进行小麦回购,在催促无果、种植农户迫于生计要自行处理小麦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大唐种业的损失,在询问大唐种业公司后联系了粮商姬保航以当地市场价收购了种植户的小麦,并要求姬保航必须将小麦按照《小麦收购协议》保质保量存放到2018年8月15日待大唐种业来回购。在***反复催告下2018年7月25日大唐种业前去回购小麦,但是因价款支付方式未谈妥,未完成回购,后姬保航自行将小麦出售给其他商家。以上事实和行为说明双方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2、大唐种业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而不能企图通过诉讼将自己的经济损失转嫁给***。在小麦成熟收获后27l户村民等待大唐种业收购小麦,但其迟迟不履行回购约定,***迫于农户要自行出售小麦的压力,联系了姬宝航从农户处收购下小麦,并按照《小麦收购协议》保质保量存放到2018年8月15日等大唐种业公司回购,整个过程***并未获取任何利益。***与大唐种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大唐种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的焦点问题为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大唐种业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查,本案因双方在2015年前存在***为大唐种业公司进行育种的合作关系,2017年双方在良好合作的基础上,协商就陕农33号小麦进行推广种植项目进行合作,约定由***负责联系村里的种植户,大唐种业提供优质小麦种子给农户种植,待小麦成熟后予以加价回购,***从收购的加价和补贴中收取报酬。经***联系,2017年大唐种业分别与三原县西阳镇武官东村村委会、马张村村民委员会、武官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优质订单小麦陕农33收购协议》,约定由大唐种业向三个村271户农户提供陕农33优质麦种,收获时期由大唐种业公司予以加价收购,收购截至日期为2018年8月15日。后***从大唐种业领取小麦种子,并免费发放给了三个村的种植户。2017年11月25日双方就***领取的小麦种子进行了结算,***向大唐种业出具结算清单,2018年2月8日出具了收条。后因截至《收购协议》约定的收购日期2018年8月15日,大唐种业未按约定向种植户加价收购小麦,***联系了粮商姬保航以市场价予以收购小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从双方行为来看,大唐种业公司因推广优质小麦良种需要,与***口头约定由其联系种植农户,将小麦种子发放给种植户耕种,并约定由该公司到期加价回购种植户的小麦,***的报酬与小麦种款均通过加价款得以实现。***从大唐种业领取种子,系基于大唐种业与三个村271户农户之间的《小麦收购协议》,小麦种子实际由农户使用并耕种,其将小麦种子交给农户亦是免费,大唐种业与***之间并不存在以出卖小麦种子为目的的买卖合同关系,大唐种业向***主张支付小麦种子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大唐种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唐种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萍
审判员 王彩萍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