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民初124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东城建筑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220845881E。
法定代表人:熊保运。
被告: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0413245C。
法定代表人:卜建军。
原告***与被告西安东城建筑实业公司、被告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雅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