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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森威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22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XX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XX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陕0523民初2288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495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解除对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苏XX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将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五个银行账户均予以冻结。现依据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公司能正常经营,本院综合考虑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XXXXXXXXXX********的西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军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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