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621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汤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东军,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苏从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岳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能装备有限公司诉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及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江苏***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中,2021年4月29日原告江苏***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被告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江苏***能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诉,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理由均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苏***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江苏***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反诉费2150元,由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闵永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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