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02民初425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2号楼18层1805-1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西留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2688487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李乡宦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94904827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对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