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22民初52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负责人:董某,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某办公楼41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董事。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计1177元,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