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1民初1946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85号2号楼1层1801-1802室、1805-1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5号5号楼1层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1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