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105民初14952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负责人:董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郑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邵某。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河南郑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合同欠款215,626元;2.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5,62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止);3.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2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双方签订(编号BA11AG23001979)《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维保32台电梯,合同总价115,200元,保养期限为2023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前述32台电梯的维保项目增加2份维修签证。分别于2023年11月14日签订(编号BA11AX23000356)《新田360广场【郑州国贸店】电梯4部大链维修施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维修施工电梯4部大链事宜,合同总价为77,700元。2024年9月9日签订(编号BA11AX23000306)《新田360广场【郑州国贸店】丰产路外扶梯3-2西梯大链更换维修施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维修施工电梯大链更换维修施工事宜,合同总价为22,726元。前述一份维保合同2份维修签证的总价为215,626元,三份合同对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亦做了相应约定。上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及维修签证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履行了电梯的维保义务。现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但某乙公司欠某甲公司合同欠款215,626元至今未付。望依法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9月26日,某甲公司(维保单位、乙方)与某乙公司(使用单位、甲方)签订编号为BA11-AG23-001979《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日立自动扶梯24台,日立客梯4台,三菱自动扶梯4台,共计32台。乙方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乙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根据双方约定的维保工作计划有规律地定期对设备进行调整、检查、润滑、清洁等内容,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本合同期限1年,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维护保养电梯台数总计32台,每台维护费300元/月,总计115,200元/年。甲方按季支付维护保养费,合同签订生效按季度支付维保费用,每季度维保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共同验收签字后,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季度的维保费。付款条件:结合实际维保台数,按季度进行付款,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超过30日的,每延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1%的违约金。
2023年11月21日,某甲公司(乙方、承包方)与某乙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新田360广场【郑州国贸店】电梯4部大链维修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新田360广场【郑州国贸店】电梯4部大链维修施工工程。根据双方商议,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为77,700元。施工质保期为十二个月,自施工完毕经甲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且正式交付给甲方之日起算,乙方在质保期内免费承担工程保修责任。合同附件所列所有项目施工改造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报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计算总价款的95%。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且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情况下,甲方在质保期届满后60天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某甲公司提交《完工确认单》显示,维修合同号BA11-AX23-000356,电梯4台,证明上记录的维修项目已经验收完毕,交付甲方,用户签名处有张某甲签字。该清单维修项目与《新田360广场【郑州国贸店】电梯4部大链维修施工合同》附件维修清单一致。
2024年9月9日,某甲公司(乙方、承包方)与某乙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新田360广场【郑州国贸店】丰产路外扶梯3-2西梯大链更换维修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新田360广场【郑州国贸店】丰产路外扶梯3-2西梯大链更换维修施工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2,726元。施工质保期为十二个月,自施工完毕经甲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且正式交付给甲方之日起算,乙方在质保期内免费承担工程保修责任。合同附件所列所有项目施工改造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报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计算总价款的95%。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且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情况下,甲方在质保期届满后60天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某甲公司提交《完工确认单》显示,维修合同号BA11-AX23-000306,电梯1台,证明上记录的维修项目已经验收完毕,交付甲方,用户签名处有张某甲签字。该清单维修项目与《新田360广场【郑州国贸店】丰产路外扶梯3-2西梯大链更换维修施工合同》附件维修清单一致。
某甲公司提交发票及送达记录,证明某甲公司已将案涉合同项下欠款向某乙公司开具发票。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某甲公司按照三份合同约定履行维保服务,某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合同欠款215,626元(115200+77700+22726),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结合某甲公司损失情况及合同约定,应以欠款215,62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4月1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郑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合同款215,626元及违约金(以215,626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7元,由被告河南郑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户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账号XXX,某郑州分行农业路支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为:XXX8)。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