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02民初4490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2号楼1805-1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13576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OMA4848B2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25731.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731.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为标准计算,暂算至2022年4月25日产生1443.98元,并继续自2022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AH2005339”号《周口恒大翡翠华庭临时销售中心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1台电梯,合同总价25731.67元。合同中对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亦做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电梯的安装义务,现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欠原告合同欠款25731.67元至今未付,我方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本金部分没有异议,对利息部分不予认可。涉案合同竣工验收时间是2021年5月25日,对原告提出的计息时间不认可。 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AH2005339”的《周口恒大翡翠华庭临时销售中心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1台电梯,合同总价25731.67元。合同中对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亦做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电梯的安装义务,现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安装款项25731.67元。 本院认为,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原告依约履行了安装电梯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安装费。因被告对所欠25731.67元并无异议,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5731.67元安装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在《周口恒大翡翠华庭临时销售中心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中并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25731.6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70元,由被告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