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346号
申请人:陕西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2)陕0102财保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名下在西安银行东大街支行(账号:XXXXXXXXXX********)存款人民币796808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名下在西安银行东大街支行(账号:XXXXXXXXXX********)存款人民币796808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