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0408号
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西侧(原田市综合厂)。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3元,由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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