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道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坑村。
法定代表人苏桂树,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0)鲁1003执保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