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10民终3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功能区低田6-8#1幢2幢(金华市唯美工艺品有限公司2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HRF5B67。
法定代表人:冉义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洪,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钇宏,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园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5644122546。
法定代表人:王道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平,浙江元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3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解除,浙江**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交付的货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不作退还,浙江**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交付的货物不再向****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交付;
二、浙江**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前退还****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款项210万元,如浙江**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时退回款项,则应另行向****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支付以2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三、双方不得再就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9790元,减半收取34895元,由****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776元,减半收取2388元,由浙江**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790元,减半收取34895元,由****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梅矫健
审 判 员 曹敏兵
审 判 员 王安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黄琼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