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02民初8528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景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君悦大厦**幢**室。
法定代表人:骆定省。
被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景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