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281执2011号
本院在执行××人余****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浙0281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支付400000元及其他约定逾期利息等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身份证号:350127197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