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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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1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湖村历石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1365075N。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奉化区岳林街道金峰路南段131号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GRFE7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XXX,住浙江省宁波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2021)浙0281民初9609号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故(2021)浙0281民初960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严波
审判员韩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