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杰建筑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某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1执16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杰建筑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宏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湖村历石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1365075N。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奉化区岳林街道金峰路南段131号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GRFE7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杰建筑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9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杰建筑设备集团有限公司124234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51.5元、执行费1482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均已冻结,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合计194153.52元并已对申请执行人全部发放到位,现可用存款余额少量,相比执行标的无划拨必要。 2、通过调查,**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股票、证券和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且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且已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予以处置。 3、于2022年6月1日传唤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鉴于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处以罚款且作出拘留决定,并对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2年8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94153.5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暂不同意对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破产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 审判员韩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