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古帆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景时代广场**楼**,组织机构代码:571737495。
法定代表人顾高坤。
委托代理人黄德利,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机构代码:08168110X。
法定代表人陈顶峰。
申请执行人浙江古帆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9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古帆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古帆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333.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77元,执行费97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申报了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多处不动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均已足额抵押,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不动产本院另案及普陀法院相关案件的申请人均为第二抵押权人,按常理判断上述不动产拍卖变现后不足以支付第一抵押权人债权且案外人对该公司名下不动产的第一抵押权人有争议,因无益于本院相关系列案件的执行,经和相关债权人沟通,暂不处置上述不动产;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位于定海区××街道××的不动产实际均已出售;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目前其他本院尚不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顶峰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0年12月22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71333.6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古帆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14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盛可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