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24民初1807号
原告:开化云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衢州驰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开化云某公司与被告衢州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开化云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开化云某公司撤回对被告衢州驰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确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云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为436元,由原告开化云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