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702民初3063号
原告:***,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居委会武陵大道**号。
负责人:***,身份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