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702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恢复标的物原状。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恢复原状的标准不能达成一致,又无任何一方申请对该标准进行司法鉴定,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