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7民初25184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