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民辖14号
原告:***,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澧县人民法院干部,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诉称,其系被告连续服务14年的手机客户,亦是被告“澧县人民法院集团客户”成员之一。被告公开承诺“新版和家庭169融合套餐”赠送客户互联网高清电视、宽带电视免费用,故该内容系原、被告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被告应当履行该合同义务于2018年5月初给原告在家免费装上宽带和wifi。被告的拒绝履行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其10086客服生硬的语言怒吼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给原告住处免费安装电视宽带和wifi;2、判决被告三倍赔偿原告损失6084元;3、判决被告给原告书面赔礼道歉;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系该院正式干警,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为利于本案的公正审理,请求本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系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本案依法公正判决,避免对方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本案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为宜。故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