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02民初2906号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伊格通讯器材商行。
投资人:***,系该商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伊格通讯器材商行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常德市武陵区伊格通讯器材商行以庭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为由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德市武陵区伊格通讯器材商行申请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德市武陵区伊格通讯器材商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14397元,减半收取7198.5元,由常德市武陵区伊格通讯器材商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