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执44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被执行人上海海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52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海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7,738.8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66.0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海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7,904.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二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