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财保153号
申请人:绵阳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活观音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绵阳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43563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3563元;如可冻结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以不足部分财产价值为限,查封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