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10066号
原告:***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36184938,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52334441D,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120号。
原告***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由***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唐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