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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35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5233444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河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5557819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彬,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绵阳高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56500000元为30016700元。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83.50元,减半收取计95941.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