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35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5233444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河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5557819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彬,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绵阳高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56500000元为30016700元。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83.50元,减半收取计95941.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