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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财保87号 申请人: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永兴镇绵西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78399326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52334441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96951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30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2.土地信息: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商服用地(宗地编号:2××3-1)、科创区人工湖东侧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合同电子监管号:5107002019B00178)。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951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