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402执23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供排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芙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34842581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东二段*****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2J1L69T。
法定代表人:**开。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供排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民初37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支付工程款1224203元及诉讼费790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1402民初3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