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环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某某供排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40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供排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芙蓉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北一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6714060521。 法定代表人:***。 眉山市**供排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都房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尚都房产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565701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 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尚都房产公司对外债务数额巨大,至今不能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川14破申4号裁定书,受理申请人***、***、***、**、***、***等人对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0月18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4破5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川1402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淑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