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21846、21847号
上诉人(原审8365号被告、8999号原告):广东冠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79号办公楼31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8365号原告、8999号被告):***,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冠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8365、8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冠大公司无需向***支付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2000元;冠大公司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30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5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28.8元;冠大公司无需向***支付1354.26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入职冠大公司的时间是2022年7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入职时间并未满30天,故冠大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非是冠大公司的过错。***受伤后就离职了,再没有回冠大公司上班,冠大公司更加不可能为其购买社保。本次受伤是***在工作时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故冠大公司不愿意承担未能购买社保的全部赔偿责任。
***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冠大公司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差额1354.26元;2.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冠大公司承担。仲裁阶段漏裁了***的门诊费用。
冠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冠大公司无需向***支付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2000元;2.判令冠大公司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30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5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28.8元;3.判令冠大公司无需向***支付216.93元;4.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与冠大公司劳动关系已解除。二、冠大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30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5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28.8元。三、冠大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四、冠大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医疗费差额1354.26元。五、驳回冠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受理费20元,由冠大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冠大公司应否向***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本院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法定义务。冠大公司主张***入职时间不满30天即无需购买工伤保险缺乏法律依据,其以此拒绝向***赔偿工伤待遇损失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冠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东冠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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