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6民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仙桃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务工,住仙桃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自由职业,住仙桃市。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仙境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诚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康湾路东九巷2号大***2排2号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仙桃市。 原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仙境园林工程公司、湖北诚凌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4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于上诉期间死亡,经本院通知,***的法定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对于湖北仙境园林工程公司、湖北诚凌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不清。且***在上诉期间死亡,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4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成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