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民初2190号
原告:***,女,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仙境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诚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康湾路东九巷2号大***2排2号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仙境园林工程公司、湖北诚凌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但召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