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英赫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湖南望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606民初4744号 原告:深圳英赫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兴科路万科云城设计公社A2区A2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望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申塘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英赫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望之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英赫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8.87元,保全费675.10元,共计1393.97元,由原告深圳英赫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