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403民初1161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邱某某,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以需要再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未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7元,减半收取计2153.5元,由福建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